焦作市惠民医院优惠政策调整方案
加入时间:2007-6-7 8:22:34
作者:焦作卫生信息网

       我市惠民医院自2006年7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为缓解我市城区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焦作市惠民医院实施方案(试行)》(焦政文〔2006〕52号),让最多的弱势群体享受到医疗优惠,市政府决定将惠民医院优惠政策调整如下:
        一、扩大援助对象范围
        在原四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城乡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的基础上,将四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的独生子女户、计划内双女结扎户、五保户家庭成员和城乡非低保困难残疾人纳入救助对象范围。
        二、调整减免、优惠标准
        (一)十免调整为十五免,增加五项免费项目。
        具体调整办法是:将原十免中的“空调降温费”取消,调整为“X线透视检查费”;增加五项为:乙肝五项检查费、肝功能检查费、血糖检查费、血脂检查费、换药费。
        (二)十减半调整为十五减半,增加五项费用减半项目。
        具体调整办法是:“X线透视检查费”调整为“X线摄影”;“住院手术费”改为“手术费”;增加五项为: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麻醉费、物理治疗费、胃镜检查费、多参数监护无抽搐电休克治疗费。
       (三)二优惠调整为四优惠。
        一是援助对象继续享受用药“零利润”优惠政策;二是援助对象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10000元和10000元以上的,分别按20%和30%给予救助;三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享受第二项优惠政策;四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继续享受惠民医院优惠政策。
        三、其它
       (一)统一就诊证件。为方便群众就医和医院接诊登记、统计和费用核算,由市卫生局负责为市民政、人口与计生、残联等部门界定的援助对象发放统一的就诊证件。
       (二)实行集中结算。为节约惠民医院运行成本,保证援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城区卫生局、财政局和惠民医院要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办公的方式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和卫生部门协商另定。
       (三)未尽事宜由市惠民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四)本方案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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