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卫生局十项制度
加入时间:2005-7-25 10:01:38
作者:监察室

一、廉政承诺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反腐倡廉,每个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承诺制度。 (二)每一个县级干部要结合单位和自身实际,就廉洁从政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做出公开承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年初完成;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要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完成廉政承诺。 (三)廉政承诺内容可以通过会议、政务公开、局域网、报纸和电视等不同形式、不同渠道进行,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承诺。 (四)承诺内容 1、不滥用职权、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 2、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决拒收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送钱、收钱的,一律按规定严肃处理。 3、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凡是跑官要官的,不但不向组织部门推荐,要严肃批评教育,对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严格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按照组织工作任用条例规定选人用人。 6、杜绝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 7、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决不参与赌博,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按规定从严惩处。 8、决不借婚丧嫁娶、生日、节庆之机收敛钱财。 9、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带头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做斗争。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要做出检讨,并视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10、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严格依法依纪查办案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人和事。 (五)承诺监督。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廉政承诺,主动接受监督,年终要将廉政承诺兑现情况向党组织和全体干部职工报告。 由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的承诺事项进行跟踪监督。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办法》要求,积极主动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1、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 2、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 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 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3、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4、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半年在双重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三)报告内容 1、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2、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就业的。 3、凡营建私房、买卖私房、用公款购买、新建住房或宅基地转让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或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的。 6、凡接受国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7、凡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过生日、搬迁新居等引起群众议论的。 8、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答复 领导干部凡重大事项向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需答 复的问题经请示分管领导后答复本人。 (五)报告监督 1、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2、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4、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 (六)报告要求 1、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作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2、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坚持先报告后办理。 3、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4、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不能公开的应予以保密。 三、述职述廉制度 (一)县级领导干部每年年终要在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的共同组织下,认真进行述职述廉。 (二)述职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履行职务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等。 (三)述廉的主要内容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礼金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根据当年廉洁自律要求和专项清理项目,领导干部要就有关情况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说明。 (四)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时,应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参加。 (五)述职述廉后要进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测评优称率低于80%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低于80%的,要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离、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予以免职处理。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县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积极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议,真正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二)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兑现廉政承诺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主题确定后,要通过会议、局域网、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并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邀请党代表、党员代表和老干部代表参加。 (四)自觉检查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接受来自班子内部和机关、基层群众的批评意见,并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工作努力方向,尤其是工作中的矛盾和隔阂,通过民主生活会得到沟通和谅解,切实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征求意见和查摆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措施,以及改正问题情况等,要在征求意见的范围内和被邀请的人员中公开或通报。 五、谈话制度 (一)谈话制度适用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干部。 (二)日常谈话制度 1、日常谈话由党组、纪检监察实施。谈话可结合干部考核或基层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2、日常谈话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局安排部署工作的情况。 (2)贯彻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的情况。 (3)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执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情况。 (5)需要沟通交流的其他方面情况。 日常谈话也可应干部本人要求进行,凡干部本人向组织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该及时作出安排。日常谈话原则上凡在谈话范围内的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三)任职谈话制度 1、任职谈话制度是提拔聘任干部或者因工作需要调任干部或经济工作等重要岗位,党组、纪检监察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教育的制度。 2、任职谈话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关要求。 (2)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3)干部廉洁自律、为政清廉的要求。 (4)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5)模范执行党纪政纪,执行制度规定的要求。 (6)其他需要通过谈话提出的内容。 3、谈话方式:任职谈话教育可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四)信访谈话制度 1、信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问题,同干部本人谈话了解情况的制度。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2、信访谈话的内容 (1)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 (2)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 (3)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3、信访谈话也可以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五)诫勉谈话制度 1、诫勉谈话制度是党组、纪检监察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制度。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2、诫勉谈话制度实用范围: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群众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 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团结等方面存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8)存在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其他问题。 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受到诫勉谈话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 (4)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或组织干部部门。 4、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一)为加强对内部经济活动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全面履行职责,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离退休等事项前,应当自觉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领导干部应对签字报销的单据负责,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做到收入清楚开支合理,报销符合规定程序,基本实现收支平衡。 七、“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一)“三重一大”内容:是指卫生局及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 重大决策 在卫生工作中,凡涉及医疗、执法、党政管理以及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重大决策。 卫生局的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1)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指导思想; (2)卫生发展的方向、目标、规模、规划; (3)卫生局党政年度工作计划; (4)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5)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6)重要规章制度制定与修订; (7)卫生局的预算和基本建设; (8)机构设置; (9)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2、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局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意见,干部岗位轮换、交流,二级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等。 3、重要项目安排 1、卫生局重要项目主要包括: (1)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立项; (2)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 (3)50万(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4)卫生重点项目的确定 ; 4、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5万(含5万)元以上资金使用; (3)局机关办公经费1万(含1万)元以上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参与人员 凡列入卫生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根据不同决策的内容,分别由局党组会议、局班子会议、局务会议按有关程序讨论决定。根据决策内容,除党组成员、班子成员按规定参加外,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决策会议。 (三)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1、要把“三重一大”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对未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内容:本单位所有财务情况,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如会议费、通讯费、车辆费、办公用品费;大额开支、出国(境)、外出考察学习;按有关规定下拨上级有关项目资金等。 (二)实行联签会审制度:联签会审实行例会制,每月召开一次,逐项审核。凡形成的决定,应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实际列支的依据;参加联签会审的人员一般应包括经办人员、纪检监察干部、财务科长、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召开联签会审例会时,应提交各项支出的明细,由项目支出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做出详细说明,与会人员进行询问、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决定;凡未经联签会审的票据,财务科不得报销。 (三)监督检查的启动:上级机关安排部署、有关制度规定期限内、职工反映有问题、局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均可对局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 1、根据监督检查的任务来源,由纪检组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针对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学习有关制度、规定。 2、查阅有关会计凭证(资料)。 3、如发现问题,对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 4、如有必要,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信访问题说明制度 (一)信访举报案件的受理:信访举报对象为副科级领导干部的由局监察室受理;信访举报对象为科级干部和科级单位负责人的由局纪检组组长受理;信访对象为副县级领导干部的由局党组书记受理。 (二)信访案件的办结时限:一般信访案件,7日内办结;市有关部门转办案件,30日内办结;省或国家转办案件,50日内办结。日常工作中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固定办理;上级文件中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上级或领导临时交办的按上级或领导要求时限办理。 (三)开展信访谈话。对一般性信访举报问题的领导干部,开展信访谈话。信访举报对象为科级领导干部的由局分管负责人作为主谈人;信访举报对象为副县级领导干部的由局党组书记作为主谈人。 (四)信访问题说明。市纪委通知的对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简单的,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就信访举报问题作出信访说明,必要时,可责令被举报人在班子会或全体干部会上予以说明;信访举报对象为单位负责人的,要求被举报人就信访举报问题作出信访说明,必要时,可责令被举报人在全体干部会上予以说明;信访举报对象为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要求被举报人就信访举报问题作出信访说明,必要时,可责令被举报人在本单位内部或干部会上予以说明。信访问题说明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五)信访问题的处理。对形成书面材料的信访问题说明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被举报人确无错误的可予以了结,认为有必要为其消除影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被举报人确有错误但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相关的会议上进行自我批评;被举报人问题明显确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十、问责制度 (一)明确首问责任人。凡服务对象到卫生局办事,第一位被问到者,就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1、当服务对象要办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工作范围的,要按照承诺时限积极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要耐心给予解释、说明,直到服务对象满意为止。 2、对服务对象所要办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工作范围的,要主动热情地将服务对象引荐到所要办理事项的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属于我管”等语言搪塞回绝。 3、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需由几个部门协调办理的,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不急不躁,耐心协调好、衔接好,不能出现断档。 4、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不属于卫生部门办理的,首问责任人能联系的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能转呈的要积极主动转呈,一时难以办理的要记录下来,说明原因或约定时间再行联系。 5、对群众来访,每个科室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都有义务接待,要如实记录反映的问题和反映人的情况,要根据职责划分移交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二)首问责任人行为规范。对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要作到: 1、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处理有回声。 2、该办的事坚决办,不拖;能办的事立即办,不等;难办的事想法办,不推;牵涉到其他部门的事要主动协调办,不靠。 3、做到对生人和熟人一样热情,本地人和外地人一样礼貌,身份不同一样尊重,咨询解答一样耐心。 (三)严明纪律处分。由于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责任,行为不端,弄虚作假,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劝其辞职等相应处分。 (四)严格责任追究。局属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或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公房出租、扩建装修、产权改革等工作中发生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相应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班子成员因监管不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表彰奖励先进。对尽职尽责、克己奉公、勤政廉政、为全局利益和荣誉作出贡献的职工,特别是对受到群众感谢表扬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培养、保护和推广先进典型,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办公地址:焦作市人民路市政大厦12楼西头
24小时值班电话:0391-3569278 豫ICP备:05003399
版权所有 Copyright  焦作卫生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