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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服务指南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名录及地址
焦作市人民医院 焦作市解放中路267号
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 焦作市民主南路17号
焦作市中医院 焦作市解放中路40号
焦作市第五人民医院(原公费医院) 焦作市和平街448号
焦作市妇幼保健院 解放区民主中路158号
焦作市第三人民医院 焦作市建设东路
焦作市五官医院 焦作市新华中街156号
焦作市第四人民医院 烈士街338号
焦作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建设西路51号
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学医院 工业路东段239号
焦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央医院 解放区健康路1号
公民正常死亡证明如何开具
由所在医院的主管医生开具死亡证明,经医院医教处盖章生效。
婚姻体检:市区是在焦作市妇幼保健院,各县在当地妇幼保健院
孕妇保健:在各大医院门诊均设有孕检门诊
出生证明:3个月内在所出生的医院开具
婴儿保健:在相关社区办理
医疗机构设立的相关信息:
《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医疗技术操作规程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三、承诺完成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依据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十五、十六条
《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医疗技术操作规程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三、承诺完成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 依据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十五、十六条
焦作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材料和程序
注: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一、申请补发人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需登报声明原证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以下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1、补发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手印;
2、补发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3、接生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证明;
4、原发证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5、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并留存有关证明及复印件备查。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
1、补发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手印;
2、补发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
4、少儿家庭户口薄及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情况属实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备案。
(三)计划外生育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
1、补发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手印;
2、补发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3、接生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证明;家庭接生员接生的须出具《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复印件;
4、婴儿父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婴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四)未婚生育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
1、补发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手印;
2、补发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3、接生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证明;家庭接生员接生的须出具《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复印件;
4、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合法单位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以上4种情况,经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统一报送市卫生局,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每周四为补办日。
办公地址:焦作市人民路市政大厦12楼西头
24小时值班电话:0391-3569278 豫ICP备:0500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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